8月2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中三日内赔偿原告方拓各项损失45600元,被告某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被告刘中雇用原告方拓等人组成劳务输出队,5月15日,在与被告某建公司所属的建筑工地上施工时,原告被该工地吊架上坠落的砖块砸伤,由工地上的工人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8000元。诉讼中,被告某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刘中施工时,刘中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建筑公司称原告受雇于被告刘中,并提供劳务协议、工资领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可以认定原告受雇于被告刘中的事实成立,被告某建筑公司与刘中系承包关系。因该建筑公司未提供被告刘中在承建时即具有建筑业的资质证明,故作为发包方存在过错,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与被告刘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