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李某就其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要求追加张某的“妻子”万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查明,张某与万某在一起共同生活长达二三十年,在此期间生育了2个子女,两子女出生年份为1990年及1993年,一直以夫妻关系对外相称。法院追加了万某作为被执行人,并扣划了万某银行存款20万元。请问法院能否追加未领“结婚证”的妻子追为被执行人?
读者:李晓慧
李晓慧读者:
张某与万某存在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应为事实婚姻,将万某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追加的被执行人万某与张某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他们在1990年以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其婚姻应属于事实婚姻,故张某在与万某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