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胡某以外出打工为由逃避法院判决,其父亲替儿子还清了欠款。
2015年10月5日,胡某以交房租为由向程某借款一万元,约定同月10号还清,并出具借条。同年12月,胡某又以支付物流费为由向程某借款7千元,并出具借条。此二笔借款程某曾多次催促未果,遂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两次欠款共计1.7万元。
该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故该院依法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程某借款1.7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胡某一直未按法院判决履行义务,该院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胡某家中,其父亲称胡某一直在南方打工未回,执行局将胡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父亲考虑到儿子的信用将会受到影响,决定用自己的养老钱替儿子还钱。11月21日,胡某父亲将1.5万元欠款交到程某手中,其余款项程某自愿放弃,该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