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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二嫁不应该 构成重婚判无效

  发布时间:2009-08-20 17:18:51


没有与前夫离婚就与心怡的男子另行结婚,820,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针对原告刘芳一女二嫁的重婚行为,法院审判人员在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依法作出了宣告其与现任丈夫婚姻无效的判决。

现年36岁的刘芳(化名)系罗山县东卜乡农民,199512月与息县岗李乡农民马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后由于性格不和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刘芳便离家出走。19993月,在没有与马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刘芳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与罗山县周党镇农民方某再次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发生争吵,20095月,刘芳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方某离婚。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同时另查明,刘芳在起诉与方某离婚的同时,已于20094月经法院判决与前夫马某解除了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原告在未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与现任丈夫登记结婚,其行为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严重相悖。但鉴于重婚案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且原告已于起诉前与前夫解除了婚姻关系,法院遂在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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