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工作任务,此项工作在今年开展的调解年活动中尤显重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重点开展对因农村用工问题以及山林、土地、水利、矿业、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城市建设等与群众利益发生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因调整产业结构、企业改制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长期上访、久拖不决而引发的越级上访以及因政府行政管理与部分群众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问题引发的纠纷进行集中排查,进一步提高调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适应开展调解年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举措,切实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夯实调解基础,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必须切实加强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有效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一)要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在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横向转移”和“底层转移”,将人民调解的触角向学校、企业、社区、农户延伸,在学校、企业建立了一批调委会,在社区聘请调解员,构筑以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以社区、厂矿、企业及各类专门调委会为补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加强调解制度建设。以省院开展调解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以管辖责任、部门联动、矛盾纠纷预防、定期排查、矛盾纠纷限期调处、结案回访、睦邻友好等为主要内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建设。同时,严格执行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三)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注重加强对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的教育培训工作,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更应积极主动地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邀请调解员参与观摩庭审及诉讼调解活动。此外,人民法院可将辖区内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院干警的教育培训计划予以单列,采取统一计划、分级组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整合调解职能,探索“三调联动”新举措
大胆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有效整合各部门的调解职能,形成了“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合力。同时,建立“三调联动”经费保障机制,由财政拨付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把村(居)调委会主任纳入村干部管理,提高他们调解的积极性,并实行误工补贴制度,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推行部分地区实行的“三所联调”的先进经验,即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派人值班,人民法院设立巡回办案点和调解室,实现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拓展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三、坚持调防结合,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组织一般处在社会矛盾纠纷的案发地,人民调解员与人民群众也最为贴近。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挥其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的优势,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有效构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超前预防,及时排查。人民调解组织要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定期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力争将矛盾纠纷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有效降低案件纠纷的发案率。
(二)相互配合、注重调处。在积极发挥人民调解自身作用的同时,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更要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大力配合,对于重点纠纷和疑难复杂纠纷可以由调解委员会申请,由人民法院与调解委员会共同调处。
四、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
将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以人民法庭为依托,有效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格局。同时,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规范、系统、经常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指定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各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与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对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指导性的典型案件,不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同时聘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审理简易案件,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
(二)建立工作交流机制。人民法院定期召开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经验,了解基层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对于较为复杂的疑难纠纷,共同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指导意见,不断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要优先、及时予以处理,在诉讼过程中,仍应做好调解工作。
(一)对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及时进行审查,以保证此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畅通。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实践立案先行调解制度,在此类纠纷立案时,召集当事人及原人民调解员到场,根据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与人民调解员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在审理过程中,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应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效力。同时,就反悔调解协议的一方,课以其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维护人民调解的权威,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我们要积极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经验,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制度等,以科学有效的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