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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超过诉讼时效能否受理

  发布时间:2017-08-29 10:33:21


20132月,赵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到期后赵某未偿还借款,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还款协议:赵某在20146月底偿还20000元,在20149月底偿还20000元,剩余10000元在201412月底还清。调解书生效后,赵某未履行。20151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某40000元。因赵某下落不明,案件未执行到位。20173月,张某再次申请执行赵某剩余借款10000元。请问:已过诉讼时效的执行申请,法院能否受理?  读者:张云峰

张云峰读者:

    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先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由此可见,法院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不应主动审查,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应当先予受理。

该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以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可视为其默认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再以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对于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案件,被执行人并不当然免除偿还债务,只有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时效进行抗辩,人民法院才可裁定不予执行。

责任编辑: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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