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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可否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10:19:43


李强与张丽(均为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2016年张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张丽抚养。判决生效后,因李强及其父母均不同意将儿子交由张丽抚养,张丽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法院应否受理张丽申请执行儿子的抚养权? 读者:张娟

张娟读者:

法院应受理张丽申请执行儿子的抚养权。

父母离婚,法院判决把孩子交一方抚养,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而作出的裁判,应得到双方的认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如果李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将儿子交由张丽抚养,甚至阻碍张丽行使抚养权,法院可以对李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抚养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抚养权的执行本质上并不是对该权利进行执行,而是对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的协助义务的执行。本案张丽享有对儿子的抚养权利,同时李强也有将儿子移交给张丽抚养的协助义务。

责任编辑: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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