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息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拘留十五天。
2016年3月6日,汪某以公司资金紧张,需要周转为由向陈某借款97万元并出具借条。同年6月6日,汪某再次以公司资金紧张,需要周转为由向陈某借款11.64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时保证在当年9月底前还款,到期不还付违约金5万元。借款到期后汪某一直没有进行还款,陈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及其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2016年12月26日,息县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汪某偿还陈某借款108.64万元及利息,汪某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汪某及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考虑到汪某的公司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为确保公正执行,息县法院将此案移送到罗山法院异地执行。随即,陈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汪某仍拒绝执行。6月26日,当得知汪某的行踪后,执行法官立即赶往息县,将正在息县某酒店客房内休息的汪某抓获,并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