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罗山县法院宣判一起低价收购小学生盗窃所得国库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在自己经营的烟酒门市部,先后以1940元的价格收购12岁小学生田某盗窃的国库卷3500元,后经鉴定,国库卷本息共计4399.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小学生田某持有的国库卷,其应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收购,此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收购的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