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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随意撤销

  发布时间:2017-04-07 08:21:31


 

编辑同志:

小涵的母亲丽丽与大伟于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9月生育一女,取名小涵。20163月,丽丽、大伟双方又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且办理了离婚手续,该份离婚协议是由大伟所写,丽丽签名的,该份离婚协议书显示“位于县城某小区房屋产权过户到女儿小涵名下,过户费用由男方支付,女方有居住权。”未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当准备按约定将该房产过户至女儿小涵名下之时,大伟突然改变主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女儿的意思表示,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对此丽丽表示坚决反对。请问,该份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随意撤销?(读者:张娟)

张娟读者:

该份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不能随意撤销。

1、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其不同于合同法上一般的赠与行为,大伟的撤销行为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当受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结束婚姻关系密不可分。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带有感情因素,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可以理解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

综上所述,小涵的母亲与大伟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小涵,该赠与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该房屋已归于小涵所有,大伟应协助小涵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胡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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