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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不过户 女儿状告父亲

  发布时间:2017-03-27 16:07:04


 

父母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双方自愿赠送给女儿所有。可父亲却一直不肯办理过户手续,最终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判决被告大伟协助原告小涵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大伟支付。

原告小涵的母亲丽丽与被告大伟于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9月生育一女,取名小涵。丽丽、大伟于20159月协议离婚,该份离婚协议书显示“位于罗山县城某小区的房屋产权过户到女儿小涵名下,在20151231日前过户完,过户一切费用由男方支付,女方有永久居住权。”该份离婚协议是由女方书写,男方签名。20159月丽丽、大伟离婚后准备去办理过户手续,但发现房号写错了,为改房号,双方又于201638到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后来在2016310日丽丽、大伟双方又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且办理了离婚手续,该份离婚协议是由被告大伟所写,丽丽签名的,该份离婚协议书显示“位于罗山县城某小区房屋产权过户到女儿小涵名下,过户费用由男方支付,女方有居住权。”未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大伟迟迟不肯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最后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丽丽与被告在20163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位于罗山县城某小区的房屋产权过户到女儿小涵名下,过户费用由男方支付,女方有居住权”,被告应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胡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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