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土堆构成二级伤残,近日,罗山县法院依法判决在道路上放置土堆的沈某以及某县交通运输局分别对骑摩托车受伤的陈某担责两成和一成。
2015年某日晚20时许,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村路段时,撞上了沈某占路堆放的土堆,摔成重伤。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信号的道路上,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违法行为是该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沈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其违法行为是该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案件诉讼中,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伤情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沈某违规占用道路堆土,且没有采用及时有效的警示标志,至原告陈某在通行道路时撞上该土堆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应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某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有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职责,而其对沈某在道路上违规堆土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清理,使公共道路处于通行障碍之中,其履职不当,存在一定的过错,对陈某的受伤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原告陈某作为成年人,其违规酒后驾驶摩托车,且在行驶过程中,又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自身损失的70%的责任、被告沈某承担原告各项损失20%的责任,被告某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承担原告各项损失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