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由于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不满意,驾驶三轮摩托车将煤气罐和烟花爆竹等物拉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院内欲炸楼。3月14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因对其妻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不满,驾驶三轮车将棺材、煤气罐以及烟花爆竹拉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门口,用载着棺材的三轮车堵住该队大门,在该队门口悬挂横幅。后其在交警队院内燃放烟花爆竹,又将带去的煤气罐拧开,掂着打开的煤气罐、菜刀和打火机往交警队办公楼冲过去,煤气罐的阀门随即被其亲属强行关掉。被制止后,其又到交警队办公楼楼顶,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爆竹向楼下乱扔,并威胁从楼上跳下去。后民警将其制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办公场所内使用打开液化气罐、手持打火机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亦出具了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