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张某以其在给胡某建房施工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造成一级伤残为由,向罗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胡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向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胡某于2016年1月25日前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胡某没有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胡某送达申报财产令后,其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2016年5月10日法院以胡某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胡某拘留十五日,此后胡某仍拒不执行。经查,胡某有劳动能力和收入,并在某乡镇街道拥有房屋三间三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胡某表示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在当前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对实现判决内容,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有效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履行。同时本案对此类被执行人有一定的警示和惩戒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