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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疏忽多领钱 不当得利要返还

  发布时间:2009-08-14 09:58:25


在银行取款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多领了9000多元钱,却装入腰包拒不返还,结果构成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了法庭。81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返还原告罗山某银行不当得利款99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81210,罗山县子路镇农民李勇持在外地办理的银联卡到罗山某银行子路营业所提取其卡内存款9万元,但需交纳手续费100元。经李勇同意手续费从其取款中扣除后,银行会计刘燕便从钱柜中拿出1捆银行机器捆扎好的10万元现金(该捆现金为10沓,每沓1万元)用剪刀剪断捆扎绳子,留下1沓钱放在对面出纳张玲办公桌靠里的桌面上,并从中抽出100元放在此沓钱的上面,将其余9沓现金推到对面的张玲面前。张玲即从中拿出1沓现金抽出1100元留下后,准备将8.99万元付给李勇,此时,李提出要求为被抽出1万元的那沓现金作为记号以便识别,张玲听到后随手将靠桌里面的一沓现金拿到手中,留下上面的100元便递给了李勇。但张随后又将面前的8.99万元现金从取款窗口也递给了李勇。李在接到上述款项后,迅速放进一个手提袋后便离开营业所。

随后,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了款项失误,便设法联系到了李勇,但李否认了其多领款项的事实,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银行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勇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开庭审理,并调取了现场监视器录像,最终查明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人。本案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疏忽,被告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而取得利益9900元,导致原告受到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不当得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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