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原被告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2000。原告王某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该组居民人均分得土地补偿款12000元。可该组却以种种借口,拒绝分配其应得土地补偿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其应分得土地补偿款1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被告经济组织居民,并分得有责任田,其于2008年12月应征入伍,履行义务兵义务,并被授予上等兵军衔。2010年12月退出现役,至今未参加有固定收入的正式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理应分得相应份额的补偿款。本案原告王某系被告邓湾组居民,并分得有责任田,2010年12月退出现役后,至今未参加有固定收入的正式工作,其仍具备被告邓湾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利分得应得土地补偿款,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邓湾组给付应分得土地补偿款1200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