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共同生活35年,因不堪忍受多年家暴,妻子最终选择起诉离婚。6月21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张某(女)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1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由于性格差异,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杨某多年来对张某频频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张某曾到妇联要求解决夫妻矛盾未果。庭审中,张某、杨某子女出庭证明双方感情不合,张某经常被殴打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缺乏交流沟通,被告杨某有家暴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