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曾某系一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工商户,主债务人陈某系一经营沙石厂的老板。2007年6月,陈某在原告处购买液压油及汽车轮胎等物品,欠原告货款5525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于原告不认识陈某,陈便找到被告胡某从中担保,胡某遂在陈某出具的欠条上载明:“陈某何日还,沙厂停止经营,欠款由胡某偿还。”后原告索款无着,遂以胡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处理:
针对被告胡某的辩解,审判人员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工作,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于理不容,且于法不符。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胡某很快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使得这起看似很棘手的担保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思考:
本案被告胡某的行为,其目的类似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即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规避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发生。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应本着自愿公平、等价自偿及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原则,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人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还规定,保证人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所以,本案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此案的处理也告诉人们,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即要讲求诚信,同时也要遵守法律,否则,必将承担已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