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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被毁打官司 精神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12-08 09:51:10


 

祖坟被人挖毁,近亲属诉请法院要求精神和经济赔偿获得支持。127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修复2座坟墓的经济损失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4年农历10月份,丁某某在罗山县周党镇一村组后山开发茶园,施工过程中将陈某某父亲、母亲的坟墓挖毁。201545日,陈某某去坟山扫墓祭祖,发现坟墓被挖毁,遂与丁某某协商修复坟墓、赔偿损失,该事经村委会、镇政府多次协商,双方就坟墓修复标准及赔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丁某某赔偿陈某某精神和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祖坟作为特定的财产,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祖坟被毁坏,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格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祖坟修复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丁某某在开发茶园的过程中,将陈某某父亲、母亲的坟墓挖毁,损害了陈某某的财产权,应当赔偿修复坟墓的经济损失。同时因坟墓毁坏,导致陈某某无法祭拜父母,侵害了陈某某的人格权,给陈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陈某某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予支持。参考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工资标准,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胡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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