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杨某向被告胡某索要借款5000元因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而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18日,原告杨某向公安局报案,称被告胡某不还借款5000元,反将找给其5000元的欠条拿跑,据派出所了解事发地点在一无名饭馆,事发时原告所在的村3名同乡均在场。该所向原告答复该案属于经济纠纷,故诉至本院。在庭审中,被告陈述其向原告出具欠条5000元,此后,和原告等三人合伙做生意送礼10000元,因合伙生意没做成,其就用给原告打欠条5000元抵付,原告将其打的5000元欠条退回。原告称被告之弟收其40000元预付款,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之弟收其预付付货款40000元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借款5000元,未能提供被告借款的证据予以证明,诉讼中,原告称被告借其5000元,是被告之弟收其预付货款未还,后由被告出具5000元欠条,也未能举出被告之弟收其预付货款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欠款关系均无充分证据,且被告否认借原告款,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