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砸村部大院门锁过程中,与附近女子发生争执,持刀将女子丈夫捅成重伤。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8月2日,张某将罗山县东铺镇一村部大院门锁砸开,在该院门口,与王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王某丈夫陈某及其儿子见状也参与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持刀将陈某捅伤。案发后,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陈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0月31日与被害人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陈某对张某表示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本院委托,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张某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社区调查,调查意见为张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上述情节,对张某甲可以适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