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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倒插门”是否可继承其亲生父母遗产

  发布时间:2015-10-29 15:21:06


 

编辑同志:

张某出生于农民家庭,由于兄弟姊妹较多,家里非常贫困。张某与尹某结婚后便入赘到丈母娘家。入赘后他一直在尹家生活,但仍保持与父母的密切来往,也经常回家孝敬二老,每年农忙季节,张某都会帮助二老收割庄稼。去年7月,张某的父母相继病故,遗有房屋7间、存款7万元等财产。在分割父母遗产时,张某的兄弟姊妹们认为,既然张某已落户女家当了上门女婿,就是女方家的人了,不能再继承他们父母的遗产。而张某认为自己婚后虽然落户女家,但也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对父母的遗产理应享有继承权。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读者:姜财富

姜财富读者: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才能消除,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都不能消除和改变。

 张某虽婚后落户女家,但不可能以此而消除与其亲生父母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况且张某仍然保持与其父母的密切来往,仍然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张某并无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因素(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的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父母的遗产。

责任编辑:胡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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