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盗窃被判刑后却不思悔改,在闹市区扒窃他人提包再次身陷囹圄。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11月9日,姚某伙同王某(已判刑)在罗山县城关镇菜市场,趁被害人周某买菜不注意时,将周某放在其身旁的自行车车篮里的手提包盗走(内有人民币30余元和一部手机等物品)。之后,姚某伙同王某又到罗山县城关镇一超市门前,趁人多拥挤,将被害人丁某放在其电动车车篮里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50元和一部手机),姚某被当场抓获,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已退还给周某;姚某赔偿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在本案审理中,姚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丁某、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各1000元,丁某、周某均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姚某予以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16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公民随身携带的财物,系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对姚某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姚某曾因盗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盗窃犯罪,依法应酌予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