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忙后闲着没事,为筹措上网、吃饭钱,被告人何某(未成年人)伙同他人将其叔叔何贵(化名)门市部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在被告人亲属全部退还受害人经济损失后,8月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何某拘役四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
2007年夏天,为弄些上网钱和吃饭钱,被告人何某伙同高某(未成年人)伙同他人窜至其叔叔的超市仓库门口,由别人在外边望风,何某与高某爬墙钻窗入室,盗走何贵现金2200元。随后,三人到广州玩了一周,将2200元将全部挥霍在网吧、酒巴。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高某的亲属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何某等人秘密盗取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何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的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