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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未签劳动合同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5-10-08 16:10:12


    去年3月,王女士年满50周岁,某实业总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王女士开始每月领取退休金。今年1月,该公司想返聘王女士,打算与王女士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王女士则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公司工作10年以上,不同意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要求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至55周岁。因王女士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该公司书面通知王女士于5月31日终止工作关系。王女士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其今年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王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显然已经属于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某实业总公司与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最终,仲裁委对王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胡坤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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