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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强行补救,旅游者可否拒绝?

发布时间:2015-10-08 15:53:44


 

随着现在旅游合同纠纷的多发频发,旅行社侵权行为变化多端,面对旅行社的侵权,旅行者应如何捍卫的自己的权利?如在旅行社“强行”补救后,旅游者可否有权拒绝?

案情介绍

20127月,刘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刘女士全家安排为期两天的坝上草原旅游,三人费用共计人民币1299 元。刘女士依合同支付该旅行社人民币1299元。2012716日,刘女士全家乘坐该旅行社提供的车辆旅行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女士头颈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刘女士一家三口无法继续旅游。

刘女士认为,此次事故是因旅行社的过错发生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旅游服务合同,该旅行社返还其旅游费用1299元。旅行社拒绝退还旅游费,坚持在刘女士治疗恢复后为刘女士重新提供旅游服务。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女士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刘女士依约履行了交纳旅游费用的合同义务,旅行社亦应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提供旅游服务。但在旅游途中,旅行社提供旅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女士受伤不能继续旅游。旅行社未能将刘女士一家安全送达旅游目的地、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显系违约行为。

因刘女士不同意由该旅行社继续提供旅游服务,故双方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刘女士要求解除与该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且该旅行社退还收取的旅游费用1299元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

维权提示

法官认为,旅游者的法律意识不强是导致权益屡遭侵犯的重要因素。

首先,绝大多数的旅游者一般不会提前主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知悉自身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重要的权益。

其次,一些旅游者贪图便宜,不注意审查旅游经营者的资质,低价参团,导致其在旅游过程中遭受诱骗购物、强迫购物、服务标准降低等不法侵害。

再次,一些旅游者在参团时缺乏警惕性,不签合同或随意草签合同,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服务项目空口无凭,使旅游经营者有机可乘。

法官提醒

广大旅游者在参团前应对旅行社的资质、信誉等信息进行了解,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的旅行社;

在参团时务必同旅行社签订书面的旅游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交通食宿标准、旅游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发现权益受到损害后,应及时维权,旅游者的维权渠道包括:

1、与旅游经营者自行协商;

2、向旅游管理机关投诉;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胡坤    

文章出处: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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