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罗山县法院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5岁孩童随母亲到同组村民家吃喜宴,和正在端着杯子喝水的同去赴宴的被告相碰,致孩童烫伤致残,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孩童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2015年3月12日,原告5岁孩童刚刚随母亲到同组村民郭姓家赶喜子(吃喜宴),原告正在玩耍时与正在端着杯子喝水的被告伍大妈相碰,被告伍大妈杯子里的开水泼出后将原告的右颈部、右胸上部皮肤烫伤。原告受伤后就治于信阳市华夏医院,住院5天,共花医疗费5026元。原告的伤情经信阳息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院受理该案后,于9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伍大妈一次性赔偿原告刚刚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双方永无纠纷。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