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猪场附近的鱼塘打渔时,被闻声而出的藏獒惊吓掉到鱼塘内摔伤。8月10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藏獒的饲养人张丽赔偿姜国涛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000元。
2015年6月10日,姜国涛早起在张丽经营的猪场附近打渔,张丽饲养的藏獒听到外边有动静,突然冲到养猪场院外,致使姜国涛受惊吓掉进水塘埂摔伤。事故发生后,姜国涛即报警,公安局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张丽当场表示愿意与姜国涛私下和解,并将姜国涛送往县医院住院治疗3天,并支付医药费5000元,经鉴定,姜国涛的伤情为十级伤残。但是张丽在垫付部分医疗费之后,其他费用未作赔偿,姜国涛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丽作为致原告姜国涛受伤的动物饲养管理人,其疏于安全管理,致藏獒冲出猪场大门外,使正在猪场水塘旁边打渔的姜国涛受到惊吓,不慎跌落鱼塘内受伤,据此,被告张丽应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饲养的藏獒大叫并冲出猪场外时,采取自救措施不当,有一定的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倍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0%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