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来,为了执结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我们几乎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但是却始终未曾放弃任何执行线索。经过一遍遍地梳理排查,一张银行流水账单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正是它的出现让这起执行案件峰回路转。”罗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许朝地说。
2011年6月8日20时许,罗某驾驶踏板电动车沿省道339线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转入左道行驶时,与相对方向王连福驾驶的无号“鑫源”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王连福受伤,事故发生时王连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连福先后4次入院治疗,发去医疗费12.67万元。因双方始终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连福遂向罗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罗某赔偿王连福各项损失153298.6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6月18日,王连福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人员立即开展对此案的执行工作,但是罗某有意规避执行,早已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该院在银行、住建、车管等部门都未能查到罗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加大对罗某的震慑力度,该院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决定对罗某采取拘留措施,但由于罗某居住地距离县城70多公里,执行人员无法及时掌握其动向,多次前往拘留却无功而返,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境。
2014年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该院及时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将此案有关材料移交给县公安局,委托其对罗某进行拘留。罗某虽然被拘留,但是其仍抱侥幸心理,态度始终强硬,拒不执行判决义务。眼看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案件也即将再次陷入困境。
面对此种情况,该院执行人员认识到只有查找到罗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才是执结此案的唯一突破口。为此,该院执行人员又对罗某及其妻子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进行重新审查梳理,一联近期的银行账户流水引起了执行人员的注意,账户流水显示罗某及其妻子之间近期有大额资金流动(即汇即取)。在取得罗某规避执行的关键性证据之后,该院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材料,追究罗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在审查后,县公安机关以罗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其转为刑事拘留。
最终,罗某在法律威慑下,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这起经过多番周折耗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得到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