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上坟烧纸后未扑灭火种,不慎引发火灾,除赔偿了林地所有人经济损失外,还因失火罪被判刑。7月1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4月3日上午9时,被告人张某在罗山县潘新镇老家坟园山场祭祖上坟。11时许,被告人张某离开坟墓现场时尚有余火未扑灭干净,后引发山场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98亩,其中板栗林30亩受损,杉木林21亩全部烧死,马尾松、麻栎树等轻度烧伤。案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上坟祭祖烧纸时,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98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