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本是救死扶伤之地,61岁老人却在医院对患者下起了黑手。7月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3月10日上午8时,被告人汪某在罗山一医院化验科趁被害人张某正在抽血化验之际,将张某披在身上的上衣口袋内的220元人民币及银行卡等物品盗走,将银行卡等物品遗弃在了化验科。次日上午,汪某再次来到该医院时被安保人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汪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20元赃款被追回并退还给了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系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解读: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不论窃得财物多少,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