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妻子生的是女儿,丈夫重男轻女,对其漠不关心,无奈妻子两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 8月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陈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女)与被告(男)陈某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国庆节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2008年5月,双方生育一女,由于被告陈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原告刘某漠不关心,原告无奈于2008年9月起诉离婚,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遂带女儿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至今,被告既未来探望,也未支付女儿抚养费。2009年6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特别是原告生育后,被告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对其关心不够,原告两次提出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