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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

  发布时间:2009-06-03 10:16:32


在各种案件的审理中,民事审判对化解社会纷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进步,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不断遭遇到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空白,从而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笔者结合罗山县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罗山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案情况(不含人民法庭)。2008年,罗山法院民事案件共收案587件,其中,人格权纠纷73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68件;物权保护纠纷60件;所有权纠纷12件;用益物权纠纷13件;担保物权纠纷6件;合同纠纷245件;特殊侵权纠纷9件;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1件。

(二)结案情况(不含人民法庭)。2008年罗山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439件,其中,调撤结案298件,调撤率67.9%;人格权纠纷结案44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结案149件;物权保护纠纷49件;所有权纠纷8件;用益物权纠纷11件;担保物权纠纷4件;合同纠纷168件;特殊侵权纠纷5件;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1件。

(三)人民法庭收结案情况。罗山法院现设有4个基层人民法庭,2008年共收民事案件435件,其中,人格权纠纷39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320件;物权保护纠纷3件;所有权纠纷7件;用益物权纠纷4件;担保物权纠纷0件;合同纠纷59件;特殊侵权纠纷1件;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2件。

20084个法庭共审结案件394件,其中,调撤结案302件,调撤率76.7%;人格权纠纷结案25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结案306件;物权保护纠纷3件;所有权纠纷6件;用益物权纠纷3件;担保物权纠纷0件;合同纠纷49件;特殊侵权纠纷1件;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1件。

二、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

(一)新型、疑难案件增多,民事审判难度增大。如《物权法》实施后出现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索赔数额越来越高;婚姻家庭纠纷中,当事人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后又起诉离婚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过去村民抛荒后现又主张重新承包,但土地使用性质已变更如何处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中,村民成员资格如何认定等。

(二)民事案件受理总量不减,案多人少、任务过重问题较为突出,大多数法官常年超负荷工作。

(三)由于没有统一的民商事审判具体指导意见,以致目前在赔偿、赡养、抚养等常见案件的具体标准适用上不够规范,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同级或上下级法院对同一问题出现裁判不一的现象。

(四)案件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加大,案件调解成功越来越难,部分法官为片面提高调解率,导致部分案件久拖不决。

()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不断提高,基层法官的办案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业务指导,对重大、疑难及复杂案件注重发挥本院审判委员会作用。

(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巡回审判,确保案结事了。

(三)强化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每月组织本院案件评查小组对民事案件进行案件评查,确保案件质量。

(四)以调研促审判,注重加强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如我院针对近年来因征收土地而引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增多,而审理此类案件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同一类型案件补偿费分配标准上,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审判人员在认识上存在差异,给此类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带来一定难度的情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用以指导和规范本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纳入各民事审判业务庭室年度工作目标,明确规定各庭室年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至少不得少于10件,有效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化解民事纠纷的积极作用。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要不断创新和及时总结民事纠纷调解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建议设立调解奖励制度,每年评选优秀调解法官,对调解工作显著的法官予以奖励,以调动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鼓励法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进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三)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出台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对民事审判中常见案件的普遍性问题予以规范。并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以切实解决同级或上下级法院之间对同一问题出现裁判不一的问题。

(四)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对于在典型案件中出现的模糊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及时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或本院进行指导,以达到同一法律问题在同一地域的统一适用,从而做到同一类型案件在一定地域内的同案同判

(五)建议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加大化解力度,尽量就地解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改判,不要一律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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