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却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和强度采伐,非法超强度、超范围砍伐林木,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11月2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刘亮(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刘亮购买了同村村民个人栽植的杨树,之后在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1月份,被告人刘亮在实际砍伐树木过程中并没有按照林业局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和强度采伐,非法超强度、范围砍伐杨树640株,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刘亮非法超强度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66.0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亮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亮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和强度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亮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了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