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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他人电路 破坏生产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20 09:27:01


 

男子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遂破坏他人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以泄私愤,结果因触犯刑律被判刑。111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李建军管制一年。

20139月,被告人李建军以罗山县A公司法定代表人欠其17万为由,开车到A公司,用事先准备的绝缘棒,强行戳掉A公司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零壳,中断了该公司的电力供应,在罗山县工业园区警务室干警等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李建军才将变压器零壳搭上供电。因停电导致该公司部分机械设备损坏及生产部分残次品。经物价中心鉴定,停电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4万元。

另经审理查明,同年11月,李建军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李建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建军以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为由,切断他人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李建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建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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