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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虽已离婚 债务仍需共偿

  发布时间:2014-09-17 10:00:07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已“各自飞”的夫妻俩共同告上法庭。日前,罗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债务由借款人和前妻共同偿还。

借款人杜某和债权人汪某系亲戚。2013215日,杜某因经营个体餐馆生意需要,向汪某借款5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条。201415日,杜某与妻子马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还款期限到期后,杜某由于餐馆经营不当,无力还款。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与马某共同偿还。

法院认为:杜某向汪某借款,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因杜某的借款发生在其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杜某的个人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杜某、马某对上述债务具有共同偿还义务,遂判决二人共同偿还汪某借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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