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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中药非法行医 毒死患者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4-09-04 08:31:50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竟私自配制中药给人治病,结果患者不但没能治好病,反而中毒死亡。9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后,被告人王刚在明知自己不具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自行配制中药给亲戚马涛治疗疾病。之后,应患者鲁富贵、刘少秀要求,王刚自行配制中药通过邮寄方式出售给上述人员,用于治病,并介绍服用方法、禁忌事项等。201326日夜,刘少秀服用王刚邮寄的药后身体不适后到医院进行诊治。同月18日夜,被害人鲁富贵服用该药出现中毒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鲁富贵系服用含有乌头碱成份的中药中毒死亡。

2013219鲁富贵之弟向罗山县公安局报案。罗山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王刚随后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刚亲属与被害人鲁富贵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刚赔偿鲁富贵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元,鲁富贵亲属对王刚表示谅解,建议对王刚减轻处罚,判处缓刑。被告人王刚亲属与被害人刘少秀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刚赔偿刘少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元,刘少秀对王刚表示谅解,建议对王刚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刚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私自者配制中药给人治病,致被害人刘少秀服药后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害人鲁富贵服药后中毒而亡;王刚具有大学文化知识,对其私自配药可能给患者造成的身体伤害持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王刚非法行医,致一人死亡,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刚亲属与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建议对王刚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案情,鉴于王刚治疗对象系亲属及其介绍人员,主观恶性较小,与针对社会不特定人员的非法行医有所区别,决定对王刚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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