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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发布时间:2009-07-28 10:59:58


编辑同志:

2009623,我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时与前方李某所有横向停驶于车行道上的轿车相撞,致我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我是农业户口,但已于20053月即应聘到郑州某通信公司驻罗山办事处工作至今。在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时,我要求对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李某提出我是农业户口,故应按农村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请问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要求李某赔偿?

  读者胡庆友

胡庆友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依照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计算。两种不同的赔偿数额悬殊较大,但在认定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时是依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依经常居住地或其他标准为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我认为本案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其一,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农村居民年收入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如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

其二,你户籍虽在农村,但你已于20053月即应聘到郑州某通信公司驻罗山办事处工作至今,你的主要生活收入均来自郑州某通信公司的务工收入,不是在农村务农,虽具体工作地点在农村,但这并不影响你收入来源于城镇,故计算赔偿数时应按城镇居民对待。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批复》(200643)规定,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本案你的情况符合这一实际,故应按城镇居民对待。

              解答法官: 罗山县人民法院 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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