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主动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因为违约行为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8月2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拖欠土地承包费构成违约的民事纠纷案件,被告陈富国(化名)不但被判决给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15700元,还被判支付违约金654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6日,原告罗山县某农场与被告陈富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陈富国承包该农场109亩耕地及一口塘,承包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承包土地用作种植农作物,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承包费200元,共65400元;合同签订时,承包方一次交清第一年的土地租金,每亩另交100元作为履行保证金,以后每年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交清下周年的租金后方能继续履行,否则发包方可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同时转为违约金不再退还。此外,双方还约定违约方应按承租总金额的10%赔偿对方违约金;承包方若违约,保证金即为违约金,不足赔偿部分发包方可另行追偿。
合同签订后,陈富国即承租了该农场的109亩土地,分五次共交纳了土地承包费38800元,并交纳了10900元保证金,最后一次交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农场在索要后期承包费26600元未果后诉至法院。
诉讼中,陈富国提出是由于农场没有按约定提供水塘和口头允诺无偿提供的30亩空闲地才拖欠承包费的,自己不存在违约,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全面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各自按合同履行了大部分义务,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某农场享有向被告陈富国足额追索承包费的权利,但在被告没有按约足额交纳26600土地承包费时,原告没有单方终止合同,故合同中关于“保证金同时转为违约金不再退还”的约定不再适用,该保证金10900元应转作被告托欠的承包费。综合该合同关于违约金的其他约定,被告应承担承租费总金额65400元的10%的违约金即654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