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刘强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130平米的商品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每月按揭1500元,15年还清。一年后,刘强与周丽登记结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每月按揭还房贷。四年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周丽认为房子虽然登记在刘强名下,但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强不同意。请问该商品房如何分割?
读者:陈军
陈军读者: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刘强与周丽在离婚时未就该不动产达成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屋产权仍然归属于刘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四年支付的款项及房子财产增值部分,刘强应对周丽进行合理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由刘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