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在国内结婚后一起到国外务工,并取得了居住权,不料遭遇感情破裂,想要离婚该如何办理?7月25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当日上午,离婚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出现在法院的庭审现场,坐在原、被告席上的是经双方各自委托的两位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2005年,原告李敏(女,化名)与被告王军(男,化名)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二人在河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同年年底生育一子。儿子出生后不久,李敏与王军便一同前往西班牙打工,并取得了居住权。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李敏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然而,两人远在西班牙,无法回国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李敏与王军分别书写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各自母亲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自己参加离婚诉讼,并将授权委托书经过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公证后递交法院。
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法庭当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李敏与被告王军离婚;婚生子由被告王军抚养,原告李敏每年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