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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私分父母财产 构成侵权被判撤销

  发布时间:2014-06-27 08:19:24


 

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协议却约定把女方父母的房产私分给儿子。62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王志立(男)、孔心萍(女)离婚协议中“村街道四间两层楼房归婚生子王新所有”的协议条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志立、孔心萍于20011227日登记结婚,不久便搬至原告(孔心萍父母)家庭与二原告共同生活。20021223日,原告与竹竿镇某村委会签订了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所有的位于村街道四间两层楼房的产权以39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购房款一次性付清。后二被告以按揭方式在城关镇购置住房一套,并与二原告分开生活。201167日,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村街道四间两层楼房归婚生子王新所有”。二原告得知此协议后,认为该协议中“村街道四间两层楼房归婚生子王新所有”条款,侵犯了其财产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购买原村委会所有的楼房,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且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其已取得该楼房的产权,即该楼房归原告所有,非所有人无权处分。因此,二被告离婚协议中“村街道四间两层楼房归婚生子王新所有”的条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条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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