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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不当致损害 医院被判担责40%

  发布时间:2014-06-24 08:52:07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未尽到与患者就医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被告上法庭。62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医院对患者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1012日,原告王林(化名)即将分娩到被告医院进行剖腹产和结扎手术,手术后在被告处住院治疗。5日后原告伤口出现感染,经被告诊断为腹壁急性蜂窝组织炎,被告按外科常规清除切口周围坏死及液化的皮下组织。1124日,原告因“伤口感染”转入其他医院治疗。王林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向本院提起诉讼,医院认为其不存在诊疗过错不同意赔偿。经王林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3318日,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本案医方存在一定的诊疗措施不当,与患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30%-40%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林以宫内孕足月,要求剖腹产而入住被告医院,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原告王林术后出现刀口感染虽是剖宫产的并发症之一且原因相当复杂,但作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患者就医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医务人员诊疗措施不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对其诊疗不当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过错参与度约为30%-40%,本院根据本案情况酌定为40%。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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