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我为群众办实事

闲谈旧事报复伤人 损失三万又获刑

  发布时间:2009-07-22 10:23:36


亲朋席间闲谈往事,一时冲动报复伤人的刘一、刘月(系化名)等六被告人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后,721,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一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刘月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余几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今年一月,被告人刘一、刘月等六人在刘某家吃饭喝酒,席间有人提到陈某带人将刘一打了,酒过三旬的被告人刘月提出找陈某问清此事。当日下午,被告人刘一、刘月伙同其他四名被告人一起来到陈某家,并与陈某妻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月等人将陈某的头部和脸部打成轻伤。期间,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打架未果,在传唤刘月时,被告人刘一等人阻挠致刘月脱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一等六人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受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一、刘月等六被告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受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一酒后首先提议过问此事,并动手打人,其他被告人积极参与滋事,均系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事后六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d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