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张强于2012年10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张强按当地风俗习惯,先后给我见面礼、彩礼合计人民币5.3万元。2013年11月,我们因性格不合,张强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我返还彩礼。请问我要返还彩礼吗?
读者 罗英
罗英读者: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你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强请求你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