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前妻再婚,女儿也随了继父的姓,那生父还有抚养义务吗?7月17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除给付拖欠的孩子抚养费外,从2009年7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1998年2月,罗山县子路镇农民李某与前妻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1999年5月生育一女,取名小玲(化名)。婚后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在2002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杜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00元的孩子抚养费。
起初,李某从不拖欠女儿的抚养费。但自2006年10月,李某与杜某各自建立起新的家庭,李某便开始拖欠女儿的抚养费。杜某对此极不满意,女儿越长越大,花销也不断增加,每月100元的抚养费本来就不够用,李某竟还拖欠这笔钱,于是她找到前夫,希望他适当增加抚养费。李某不同意,他认为他和现在的老婆还有两个孩子,负担已经很重,根本没能力增加女儿的生活费。不仅如此,其还表示,按道理,其不需要再抚养女儿了,因为女儿已经有了继父,还改随了继父的姓,已经跟生父没关系了。
双方协商不成,10岁的小玲遂在母亲的支持下,将生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时支付抚养费,并将抚养费金额由每月100元增加到每月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小玲改名换姓,她跟李某的父女关系也不会发生变化,李某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此外,近年来生活水平的确不断提高,小玲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但其要求过高,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李某的负担能力,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