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虽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盗窃、强奸等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
经分析,罗山县法院发现此类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网络社交工具的使用者多为年轻人,犯罪分子的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受害者中女性偏多;犯罪类型以诈骗、盗窃等侵犯财产权案件居多,也包括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的案件;犯罪时间多在夜晚和凌晨,犯罪地点多在宾馆等较为隐蔽的场所;犯罪分子犯罪方式大多是通过聊天工具与被害人聊天,获取对方的个人信息和信任后开始实施犯罪,骗取钱财后就不见踪影。
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用户个人缺乏安全防护意识。二是网络社交引发的犯罪查处难度高。三是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完善。四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随意公开个人的详细信息,不轻易加陌生人为好友,不轻易相信汇款、借钱、邀约等信息。若见面,尽量选择人多的地点,保持警惕。二是加强对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力度。网络社交服务提供商有义务提醒用户注意提防诈骗和盗窃等事件,建立黑名单制度,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分子。网络犯罪的形式多样,难免会有法律空白,只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使网络社交管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