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是人民法院强化对执行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更好地从制度上实现执行权运行的公正与效率而进行的一种机制创新与探索。合理地利用执行分权机制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和改善作用。
执行权分权运行就是对执行权实行“三三制”,即把执行权分为裁判权、实施权和处分权。执行裁决权主要包括:审查执行根据的合法性;审查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审查复议;裁决评估、拍卖、变卖和执行分配争议;发放债权凭证;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机构在执行案件时,领导和指挥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主要包括:送达生效法律文书;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定个案执行方案;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制定发布发公告,以及其他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执行处分权主要包括: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对被扣押、冻结、查封等财产进行处分以及其他应当执行处分的行为。
执行权的分权运行在执行实践中,受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从现有的执行制度来看,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1、执行工作不统一。根据现有的诉讼法律,民商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由法院的行政庭执行;刑事部分的罚金刑以及死刑的执行,一般由司法警察执行。同样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就有三个不同的部门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工作的不统一。
2、纠正错误的执行裁定难。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的裁定、决定等基本上是终局的裁决,当事人不能上诉,这就给上级法院如何发现、认定、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切实保障当事人、第三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需要解决的课题。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造成当事人上访等现象。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难。执行监督的重点是如何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问题,法院对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用制度化、规范化的文件来加以规定,如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是六个月,执行人员是否怠于执行、超期执行?承办法官是否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是否尽到了法定职责?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统一执行机构。为了能够科学、统一、便捷地分配和使用执行资源,应当将目前的三个执行机构合到一起,由一个统一部门实施,形成一个大执行格局。这样即可以体现司法的统一,法制的统一,又可以有效合理地节约和利用执行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2、规范执行监督运行机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监督应当做到有章可循,当事人、第三人、案外人对一审法院的执行裁决如有异议,可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具体操作程序是:通过立案庭立案,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对其中的疑难案件进行开庭审查。对异议理由成立的,根据《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30条的规定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对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这种做法拓宽了救济渠道,使执行程序中申诉一并纳入了司法救济的程序,既可保护当事人、第三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他们采用非法定渠道上访、申诉,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3、拓宽执行监督途径,规范执行监督方式。法律规定执行期限为六个月,执行人员是否怠于执行、超期执行,是否尽到法定职责,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中国法院网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下级法院监督。虽然目前这种管理模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具体操作中尚不明确,对一些办案人员消极怠工处理不到位,因此上级法院进一步明确用制度化、规范化的文件来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