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撞死坐卧在路上的无名男,驾驶员垫付各项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赔,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11月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8601元
2012年5月10日20时许,原告驾驶货车在国道312线罗山县竹竿镇路段撞上坐卧在路上的步行人无名男,致无名男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无名男随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救治,2012年9月16日,无名男因伤情危重医治无效死亡。无名男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支付医疗费。2012年5月21日,该交通事故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原告驾驶机动车辆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无名男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保险期限内使用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原告因此次事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部分,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