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的同村朋友在十年前赠送给王强一支猎枪,他一直留在家中从未曾使用,结果照样因为持有这把枪而触犯刑律。10月28日,河南省信阳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强是罗山县楠杆镇王楼村人,同村朋友江伟(已故)十年前的时候将自己的一支单管猎枪赠送给了自己,王强遂将此猎枪一直留在家中保管,从未使用。2013年8月,因家中的小孩将此枪拿出去玩耍后被人举报。经信阳市公安局鉴定,该枪机件齐全,能正常使用,具有杀伤力,属于公安机关管制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